(2015)江阳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先付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郁逊,院长。被执行人先付权,男,生于1969年4月13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先付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税孝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