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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美娥与康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娥,康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娥,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海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娥与被执行人康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履行完义务,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前旗人民法院(2015)鄂前执字第20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