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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非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大城县国土资源局与焦立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非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大城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刘承芹,任局长。被执行人焦立全。申请人依据其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009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并裁定对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009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4)009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传树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