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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路与魏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路。被执行人魏强。申请执行人王路与被执行人魏强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路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路案款36847.9元。但被执行人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强因犯罪,现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路说明情况,申请人王路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36847.9元,现被执行人魏强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路36847.9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路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