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蒲润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润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1日,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农民,住兰州市红古区大砂村***号。2015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蒲润平于200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2月刑满释放;2009年4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刑满释放。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润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全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蒲润平在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街道和平街菜市场内,趁被害人段某某买菜之机,盗取段某某装在外衣口袋内的白色“联想2981”型手机一部,销赃得赃款50元,案发后赃款4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段某某。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联想2981”型手机,价值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被害人段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还发清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收据复印件;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蒲润平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润平无视法律,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蒲润平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润平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蒲润平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蒲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为宜。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