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荣与被告谢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荣,谢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595号原告:张华荣,女,汉族,生于1960年12月,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谢程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荣与被告谢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程军在本院(2015)米东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谢程军与被执行人张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款5543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谢程军在本院(2015)米东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谢程军与被执行人张华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案款554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建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