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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增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辛增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增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辛增强,刘红梅,张风军,王淑珍,山东寿光滨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天峰,季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告寿光市增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被告辛增强。被告刘红梅。被告张风军。被告王淑珍。被告山东寿光滨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天峰。被告季发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增强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辛增强、刘红梅、张风军、王淑珍、山东寿光滨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天峰、季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914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914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杰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