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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云生与花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生,花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李云生,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花福芳,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生与被告花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