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军卫与崔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卫,崔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李军卫,男,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朝彬,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卫诉被告崔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