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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军卫与崔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卫,崔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李军卫,男,生于1973年3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朝彬,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卫诉被告崔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