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定才与被告江安县卫生局卫生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安行初字第25号起诉人罗定才,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定才的起诉状,起诉人罗定才称起诉人系1969年6月26日被当时的江安县板桥公社小流大队任命为小流大队医疗站负责人、赤脚医生,连续工作了48年余,现起诉人已超过60周岁,但被起诉人江安县卫生局却不给予起诉人退休工资和相关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给予起诉人退休相关退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争的内容涉及历史遗留和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定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郭 雄审判员 叶俊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