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广与刘海莲、刘荷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刘海莲,刘荷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010号原告刘广,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莲,女,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刘荷莲,女,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诉被告刘海莲、刘荷莲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广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坤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