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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骆汉法、骆伟江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汉法,骆伟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初字第143号原告骆汉法。原告骆伟江。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杨佩芳。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忠。原告骆汉法、骆伟江诉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骆汉法、骆伟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汉法、骆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汉法、骆伟江负担。审 判 长  周国勇审 判 员  冯少亮人民陪审员  王登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耀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