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25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2539-4号原告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魏家村。法定代表人董其岗,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山(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志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梅(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海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O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0元,由原告淄博聚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姬艳花人民陪审员 李福燕人民陪审员 王晓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