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权保荣与师利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XX,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权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被告师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权XX诉被告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权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