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姚胜与王大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胜,王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姚胜,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大平,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胜与被执行人王大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大平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