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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莫甫侦与杨凤玲、何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甫侦,杨凤玲,何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市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莫甫侦。被执行人杨凤玲。被执行人何跃,1971年3月14日产生。本院在执行莫甫侦申请执行杨凤玲、何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4)第1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恪民审判员  蒋卫平审判员  韦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柳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