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与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033号原告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胡明全,主任。委托代理人方健、刘迪,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羿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河南龙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