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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祖恩与甄伟、李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恩,甄伟,李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421号原告林祖恩。委托代理人王林林,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伟。被告李诚,年龄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祖恩与被告甄伟、被告李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祖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