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明付远诉宋立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付远,宋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明付远,男,生于1990年4月5日,汉族,住方城县广阳镇前沟村阎庄66号。身份证号411322199004052119。被告宋立磊,男,生于1971年6月1日,汉族,住太山庙乡校委会家属院66号,身份证号412921197106012474。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张衡北路中段。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工业路1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付远与被告宋立磊、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原告和被告宋立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付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震审 判 员 张秋平人民陪审员 郭九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