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光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光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时代华庭物业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6857188-X。法定代表人温婉婷,董事长。被告孙光垂,男,成年,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光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光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光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永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