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保康路72号。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李顶武东。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武穴市长江外滩整治建设指挥部应付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款,本院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武穴市长江外滩整治建设指挥部应付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款4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武穴市长江外滩整治建设指挥部应付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购房款2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