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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小朗与温旺翠、丁玉华、谢笑燕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朗,温旺翠,丁玉华,谢笑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206号原告:陈小朗,地址:广州市。原告:温旺翠,地址:广州市。原告:丁玉华,地址:广州市。原告:谢笑燕,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兆和新街41号。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裴培,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地址同上。原告陈小朗等不服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公[2014]60号《关于陈小朗等19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小朗、温旺翠、丁玉华、谢笑燕,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裴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朗等诉称,原告等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公开省、市关于解决养老金倒挂问题加发养老金的政策;2、公开解决养老金倒挂问题的计算方式。同年12月13日被告将穗人社公[2014]60号答复意见书送达原告方,该答复书称:1、第一项涉诉政府信息中的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但被告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申请人公开);2、50号文某甲列明处理相关待遇的公式,申请人可一并获知相关信息。原告对被告公开50号文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原告认为:1、本省、本市的政策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而是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原告从50号文获知的“处理相关待遇的公式”只是部分信息而非全部,原告有权获知本省本市解决养老金倒挂问题加发养老金的全部政策依据和操作依据。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依法履行公开义务:1、确认50号文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被告应同时公开省的相关政策;3、被告应同时公开本市解决养老金倒挂问题的全部政府信息。综上,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确认被告拒绝公开涉诉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穗人社公[2014]60号答复意见书并判令被告重新公开涉诉政府信息。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要求公开:1、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的政策;2、广州市解决养老金问题的计算方式。2014年12月2日,我局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原告发出并送达了穗人社公[2014]60号《关于陈小朗等19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答复如下:1、我市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属依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2、穗人社发[2014]50号文某乙已列明处理相关待遇的公式,该文件向申请人公开时,申请人可一并获知相关信息。本局并非“广东省关于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的政策”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本局向原告公开了我市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的全部内容,并已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广州市解决养老金问题的计算方式亦在该文件内,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符合相关规定。故穗人社公[2014]60号答复意见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小朗等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1、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的政策;2、广州市解决养老金问题的计算方式。被告受理后经审查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穗人社公[2014]60号《关于陈小朗等19人申请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答复原告等人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你们提供以下内容:1、《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2、计算方式在穗人社发[2014]50号文某丙。该答复意见附件为: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原告等人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穗府行复[2015]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上述答复意见。原告等人仍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陈小朗等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告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附签名内并没有原告温旺翠、谢笑燕两人。以上事实,有申请表、身份证、收件回执、穗人社公[2014]60号《关于陈小朗等19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穗人社发[2014]50号《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快递单、穗府行复[2015]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原告温旺翠、谢笑燕并未就本案诉讼标的穗人社公[2014]60号答复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向被告提出申请,故温旺翠、谢笑燕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原告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的政策;2、广州市解决养老金问题的计算方式,而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只是公开了穗人社发[2014]50号通知,对于广东省及广州市的其余相关政策被告则没有作出答复,故被告作出的穗人社公[2014]60号答复意见违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穗人社公[2014]60号《关于陈小朗等19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意见》。二、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陈小朗、丁玉华等人2014年11月27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张辉君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