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邑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93年5月28日,汉族,陕西省某某县雷赤乡某某村崾子山村人。委托代理人仲某,女,西安市新城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陕西省旬邑县某某村人,农民。系陕E932**号车辆车主、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乐代理审判员 张喜平人民陪审员 王保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