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韩会师与于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师,于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韩会师,女,生于1972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汉文,男,生于1958年1月6日,汉族,章丘市运输公司职工,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韩会师与被执行人于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知,被执行人于汉文因经营煤矸石砖厂损欠本案申请执行人韩会师借款未能还清。2015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申请执行人韩会师向本院出具处理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