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文成诉乔良、李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成,乔良,李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吴文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佟二堡镇。被告乔良,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李雪,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成诉被告乔良、李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抚顺市东洲区,故本案应由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乔良住所地为抚顺市抚顺县,被告李雪住所地为抚顺市东洲区,二人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于抚顺市东洲区,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抚顺市东洲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