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太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139号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资产保全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革。资产保全部综合员。被告梁太忠,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太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梁太忠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太忠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洪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