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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108号原告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薛迎春,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负责人赵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建湖县庆丰中心卫生院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