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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邬赞梅与俞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373号原告邬赞梅与被告俞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邬赞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俞亚芬尚欠申请执行人邬赞梅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7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3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