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冠政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冠政,杨接条,曲耀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54号申请人曲冠政,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文利,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接条,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耀智,男,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曲冠政、杨接条、曲耀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曲冠政、杨接条、曲耀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曲俐届(曾用名曲丽杰、曲立杰)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仓南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20020035**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2)字第160360793号】,由甲方曲冠政继承,归甲方曲冠政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