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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罗某某,男。被告雷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