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与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59号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琼。被告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良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悦诚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