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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丁某某、陶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魏宝中,该会主任。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陶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4)06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无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6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征决(2014)062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长  季爱华审判员  戴恒安审判员  赵佳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静文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