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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妮娜与吴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438号原告:潘某某,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县。被告:吴某,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尤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