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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3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敖登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登花,霍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3049号申请执行人敖登花,个体。被执行人霍俊霖。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货款2.9145万元及利息。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霍俊霖的工资从2015年月开始,每月扣划元,共计扣划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