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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与蔡邦华、黄家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蔡帮(邦)华,黄家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代表人李德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经开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帮(邦)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家娥,女,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4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家娥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区商贸城21栋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襄阳区房权证城字第0001**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家娥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区商贸城21栋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襄阳区房权证城字第00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