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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树彬与王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彬,王晓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337号原告李树彬,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王晓峰,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彬诉被告王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树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