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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536号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被申请人福建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路869号。法定代表人柯露丝。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743号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福建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本案抵押物即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由案外人厦门创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厦门创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二、在执行本裁定第一项后,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建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在建工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炜(2015)榕民保字第536号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