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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志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3日直接向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付完毕全部执行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