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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蒋某。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关于杨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8)栖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第二项,被执行人蒋某应于2008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杨雨抚养费250元,至杨雨年满18周岁止。该案原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因在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辖区内未能发现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蒋某娘家在我院辖区内吴集镇包圩村,遂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某娘家在我院辖区内吴集镇包圩村葛冲子27号,但蒋某从结婚后至今没有在其娘家生活,其在娘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蒋某下落不明,其在娘家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程序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08)栖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剑执行员 邵海州执行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