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纯红与李文军、李文兵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纯红,李文军,李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41号申请人胡纯红。被申请人李文军。被申请人李文兵。申请人胡纯红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军、李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军、李文兵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纯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军、李文兵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