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谭宜安与王文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宜安,王文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谭宜安,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被执行人王文征,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申请执行人谭宜安与被执行人王文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征购买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北关佳园住房(预告证号)。申请执行人谭宜安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文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谭宜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征购买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北关佳园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文征购买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蔡伦北路北关佳园住房(预告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