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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蓝某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给被告一个悔改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赖大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