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任一×与任二×、任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一×,任二×,任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862号原告任一×。被告任二×。被告任三×。本院在审理任一×诉任二×、任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履行将原告送往养老院的签字手续,并协助办理入院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迂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