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城口县人民政府与刘畅城建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人民政府,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592825-7。法定代表人卢鹏飞,县长。委托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学刚,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畅,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城府征决字(2014)2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城府发(2013)16号《关于百年广场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公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2014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刘畅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了城府征决字(2014)2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补偿安置明细表。被执行人刘畅收到该行政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2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仍未自动履行被征收义务。审查中,通过自愿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依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自愿合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实现了依法征收。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城口县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2014)2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杜俊灵人民陪审员  李定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国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