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良云与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云,贾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24号原告:张良云,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张巷村民小组153号,身份证号码340111195409241025。委托代理人:张明,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贤林,男,汉族,1950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云诉被告贾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贤林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91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良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贾贤林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910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