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蒋红涛诉被告李殿方、夏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红涛,李殿方,夏焕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8号原告:蒋红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殿方,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夏焕峰,女,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蒋红涛诉被告李殿方、夏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红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红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红涛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红涛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