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监护人刘风雷,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监护人陈瑾瑾,女,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某,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