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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桑植县蓝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桑植县蓝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镇坪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桑植县蓝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植县蓝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7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桑植县蓝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桑植县蓝阳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