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