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许元旦与许亚呆、许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旦,许亚呆,许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许元旦,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许亚呆,男,约60岁,汉族,住龙海市。被告许杰,男,约40岁,汉族,住龙海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仲谋,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元旦与被告许亚呆、许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元旦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元旦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